變賣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4年度,2349號
TCDV,114,司繼,2349,2025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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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2349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市榮民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陳宗貴


上列聲請人聲請處分被繼承人余煜全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繼承人余煜全所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變賣。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余煜全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第1項、第3項規
定,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由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承
者,其所得財產總額,每人不得逾新臺幣2百萬元。超過部
分,歸屬臺灣地區同為繼承之人;臺灣地區無同為繼承之人
者,歸屬臺灣地區後順序之繼承人;臺灣地區無繼承人者,
歸屬國庫。第1項遺產中,有以不動產為標的者,應將大陸
地區繼承人之繼承權利折算為價額。同條例第68條第1項、
第3項復規定,現役軍人或退除役官兵死亡而無繼承人,繼
承人之有無不明或繼承人因故不能掌理遺產者,由主管機關
管理其遺產。第1項遺產管理辦法,由國防部行政院國軍
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分別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另按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或移交遺產給大
陸地區繼承人,有變賣遺產之必要者,應聲請法院許可後辦
理,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8條之1第1項
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已故退除役官兵余煜全(民國00年0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
中市○里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於110年7月22日死亡)
在臺灣其繼承人有無不明,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
條例第68條及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4條
規定,聲請人為其法定遺產管理人。聲請人依法管理被繼承
余煜全遺產,且向鈞院聲請對被繼承人大陸地區以外之繼
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嗣經鈞院以112年度
家催字第15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依法進行公示催
告程序。現公示催告期滿,被繼承人余煜全之妻劉小鳳於法
定期間內聲明繼承,並經鈞院以112年度司聲繼字第16號准
予備查,茲為移交遺產予大陸地區繼承人,爰依臺灣地區與
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
產管理辦法第8條之1等規定,聲請准予變賣被繼承人余煜
之不動產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為被繼承人余煜全之法定遺產管理人,
其聲請本院公示催告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
應於期限內為承認繼承、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
,而公示催告期間已屆滿,業據聲請人提出被繼承人死亡時
之除戶戶籍謄本、臺中市榮民服務服處榮民基本資料、本院
家事法庭通知書影本附卷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
2年度司家催字第159號聲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是
聲請人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又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余煜
全之大陸地區繼承人劉小鳳已向本院聲明繼承,並經本院准
予備查在案等情,亦有本院家事法庭函文影本在卷可參,且
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2年度司聲繼字第16號聲明繼承事
件卷宗核閱無誤。而被繼承人死亡後尚遺有房屋1筆,此有
財產查詢清單、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房屋稅籍證明書(均影
本)在卷可證,聲請人為移交遺產給前開大陸地區繼承人,
確有變賣不動產之必要,依前開規定,其聲請准予拍賣遺產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楊雅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張雅如 附表:被繼承人余煜全所有之不動產
編號 房屋標示、坐落 權利範圍 1 門牌號碼: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房屋稅籍編號:00000000000、面積:33.10平方公尺)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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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