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2309號
聲 請 人 劉水抱即王威順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賣被繼承人王威順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繼承人王威順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准予變賣。
被繼承人王威順所遺如附表二所示股票及其日後發放之股票股利
,准予變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王威順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非於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所定公示催告期
間屆滿後,不得對被繼承人之任何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償還
債務或交付遺贈物;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遺產
管理人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
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
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81條、第1179條第2項後段、第1
132 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於親屬會議無法召開時,遺產管
理人為清償債務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應聲請法院許可後變
賣遺產。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王威順於民國110年5月3日死
亡,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且未於法定期間內選定遺產管
理人,聲請人業經鈞院以110年度司繼字第3951號民事裁定
選任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嗣後聲請人依法管理被繼承
人王威順之遺產,且向鈞院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
贈人為公示催告,亦經鈞院以111年度司家催字第48號裁定
准予為公示催告在案,並依法進行公示催告程序。現公示催
告期滿,茲因被繼承人尚滯欠98年至113年地價稅計新臺幣(
下同)29,844元、110年至113年房屋稅6,986元外,尚積欠臺
灣土地銀行、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均和資產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債
務,惟被繼承人所遺現金遺產尚不足以清償債權,聲請人為
清償債權,自有變賣被繼承人遺產之必要等語。
三、經查:被繼承人死亡後,其所有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且其
親屬會議未於法定期間內選定遺產管理人,本院爰依聲請選
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王威順之遺產管理人等情,業經本院依
職權調取110年度司繼字第3951號卷宗核閱無訛,堪信為真
實,揆諸前開事實,自難期被繼承人之親屬會議能召開,進
而同意聲請人變賣被繼承人之遺產,執此,聲請人聲請本院
許可變賣被繼承人之遺產,自屬有據。而被繼承人尚遺有債
務未為清償,是聲請人為清償債權,確有變賣遺產之必要,
依前開規定,其聲請准予變賣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
產,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鉉岱附表一:被繼承人王威順所遺之不動產
編號 明細 權利範圍 1 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建物 (總面積:785.63平方公尺) 10000分之179 2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1233平方公尺) 100000分之148 3 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面積:61平方公尺) 全部 附表二:被繼承人王威順所遺之股票
編號 證券名稱 / 股票名稱 股數 股東戶號 1 中興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298 164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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