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4年度,2235號
TCDV,114,司繼,2235,2025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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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2235號
聲 請 人 林皓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被繼承人楊樹發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
二、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以證明聲請
人與被繼承人楊樹發為共有人,具法律上利害關係。
三、被繼承人楊樹發之除戶戶籍謄本或死亡證明資料。
四、被繼承人楊樹發完整之繼承系統表。
五、被繼承人楊樹發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或均先於被繼承人楊樹發
死亡之證明文件(依聲請人提出之不完整之繼承系統表記載
,被繼承人楊樹發死亡時其尚有養子楊塗發及養女楊針等人
,似不符合為被繼承人楊樹發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要件)。
六、被繼承人楊樹發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七、聲請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書 記 官 劉筱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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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