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2175號
聲 請 人 許智捷律師即王振明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任被繼承人王振明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酌定為新臺幣玖萬元
。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王振明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
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
,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
法院處理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所定應經親屬會議處
理之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就前條第5
項所定事件所為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
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1條
第5項、第182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8年度司繼字第200
1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王振明之遺產管理人,聲請人
於擔任遺產管理人期間履行職務有聲請公示催告、編製遺產
清冊、申報遺產稅、清理廢棄物、移交遺產予國有財產署、
進行民事訴訟(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64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109年度訴字第1269號遷讓房屋事件)及強制執行程序(本
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1387號)等,爰依法請求酌定遺產管理
人之報酬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經本院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王振明之遺
產管理人且已向本院聲請裁定准許公示催告程序,經本院依
職權調閱108年度司繼字第2001號及108年度司家催字第117
號卷宗查核無訛,堪信為真實。執此,聲請人聲請本院酌定
其遺產管理報酬,自屬有據。聲請人主張其於擔任本件遺產
管理人期間已完成上開遺產管理事務,業據其提出遺產稅免
稅證明書、土地買賣合約書、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
民事答辯狀、民事陳報狀、民事起訴狀、民事聲請選任特別
代理人狀、民事辯論意旨狀、遺產稅申報書、民事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狀、民事聲請強制執行狀、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
局函文、本院民事執行處函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函文(以上均影本)、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及收支明細表等為
憑。本院審酌上情,認聲請人管理遺產期間已5年餘,聲請
人所為之管理工作尚包含進行訴訟等繁雜事項,爰酌定其遺
產管理報酬為新臺幣90,000元。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鉉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