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4年度,2005號
TCDV,114,司繼,2005,2025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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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2005號
聲 請 人 游政智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
管轄。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
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及第6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
文。故法院於受理拋棄繼承事件認無管轄權時,得依職權或
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游永旭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死亡,其生前
最後設籍地為新北市○○區○○路0段00號19樓之2,有被繼承人
之除戶謄本附卷可稽,依首揭法條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拋棄繼承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侯凱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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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