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4年度,1606號
TCDV,114,司繼,1606,2025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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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606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臺中仁愛之家

法定代理人 何明憲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被繼承人楊富堂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
地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
,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4款及第6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楊富堂生前最後住所地係在澎湖縣○○市○○里
○○00號,此有聲請人提出之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憑。是本件
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應專屬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管轄,
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於法未合,爰依首揭
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鉉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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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