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繼字第1572號聲 請 人 孫卉羽 孫酉芳 吳絹琇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本裁定所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㈠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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