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328號
聲 請 人 陳皇齊
(現於法務部○○○○○○○○○執 行中)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應補繳家事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請至本院聯合服務
中心單一窗口繳費,或至郵局購買匯票,抬頭註明「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或使用隨文檢送之多元化規費繳款單繳費(
裁判費用為起訴或聲請程式之要件)。
二、聲請人陳皇齊全戶戶籍謄本正本○○○○○○○○○○○○○○○○○○○申請
即可)。
三、聲請人陳皇齊印鑑證明正本(申請目的:拋棄繼承)或公證
書正本。
四、被繼承人陳雲龍(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第一
順位繼承人戶籍謄本或除戶戶籍○○○○○○○○○○○○○○○○○○○申請
即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侯凱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日
書 記 官 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