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4年度,203號
PTDV,94,補,203,2005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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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203號
原   告 甲○○
被   告 龍山水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玖佰肆拾貳萬伍仟陸佰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玖萬肆仟
叁佰伍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凃春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洪榮華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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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龍山水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