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5581號聲 請 人 朱裕森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金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㈠請陳報請求利率為何? ㈡請確認聲請狀附表所載本票票據號碼為「TH874654」是否 誤載?請查明更正。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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