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5561號
TCDV,114,司票,5561,2025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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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5561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胡哲勛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胡哲勛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記載是否有誤
?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二、提出相對人胡哲勛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
事均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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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