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5466號
聲 請 人 胡哲源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梓榮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提出相對人陳梓榮(住○○市○○區○○街00巷0號7樓之
1)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因本票未載付款地及發票地。
㈡確認相對人身分證統一編號B00000000「1」之記載是否有
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