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5428號
TCDV,114,司票,5428,2025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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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5428號
聲 請 人 傅沛翎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DIYAH LILIS SETYANINGSIH 怡雅准予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750元(依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之非訟事件法
第13條規定之收費標準)。
㈡確認聲請狀末之台灣新竹地方法院之記載是否有誤?
㈢確認到期日之記載為民國114年6月12日是否有誤?到期日為
未載。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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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