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191號
原 告 甲○○
被 告 潘彥六
鄭陳久美
阮黃隱蘭
江忠信
陳美鳳
林熊雪玉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調解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