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調解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4年度,191號
PTDV,94,補,191,2005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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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191號
原   告 甲○○
被   告 潘彥六
      鄭陳久美
      阮黃隱蘭
      江忠信
      陳美鳳
      林熊雪玉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調解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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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