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5358號
TCDV,114,司票,5358,2025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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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5358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蔡麒鳳弘利工程行鄧宇翔准予本票
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應繳聲請費3000元,已繳納1500元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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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