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5119號
TCDV,114,司票,5119,20250610,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5119號
聲 請 人 杞進敏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黃慶德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提出聲請狀末聲請人之簽名或蓋章(不得以影印本代替)。
㈡確認本票提示日為「112年2月11日」或「112年5月11
日」?請具狀陳報提示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