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5119號聲 請 人 杞進敏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黃慶德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㈠提出聲請狀末聲請人之簽名或蓋章(不得以影印本代替)。 ㈡確認本票提示日為「112年2月11日」或「112年5月11 日」?請具狀陳報提示日為何?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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