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5085號
TCDV,114,司票,5085,2025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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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5085號
聲 請 人 興達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欣俞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詹子廣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請陳報聲請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因聲請狀未載)
㈡確認證物名稱所載「本票正本一張」是否誤載?請查明更
正。(因卷內僅附本票影本)
㈢陳報現實提示日為何?(不得以存證信函提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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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興達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