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5078號
聲 請 人 陳賢進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王睿煜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聲請事項相對人如附表一所示本票金額「0000000元」
之金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確認本票票號WG0000000之本票提示日為「113年1月4日」是
否有誤?(因提示日早於發票日為無效提示日,請補提示日)
三、確認附表一本票票號WG0000000之本票金額「728000元」之
金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