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5074號
TCDV,114,司票,5074,2025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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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5074號
聲 請 人 高宛菲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SITI AMINAH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
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㈠確認相對人護照號碼「C0000000」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
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與狀附居留證影本所載之護照
號碼「E0000000」未合)。
㈡確認本件請求之相對人即發票人究為何人?因系爭本票上
發票人之護照號碼為C0000000,與狀附居留證所指之SITI
AMINAH之護照號碼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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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