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4852號
TCDV,114,司票,4852,2025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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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4852號
聲 請 人 胡允明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蘇炳森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已繳聲請費新臺幣柒佰伍拾元,尚應繳聲請費新臺幣柒佰
伍拾元(依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之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之
收費標準)。
㈡補正本票彩色影本1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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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