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4852號聲 請 人 胡允明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蘇炳森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㈠已繳聲請費新臺幣柒佰伍拾元,尚應繳聲請費新臺幣柒佰 伍拾元(依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之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之 收費標準)。 ㈡補正本票彩色影本1紙。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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