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4831號
聲 請 人 趙伊柔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江峻毅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陳報提示日為何?(查無提示意旨。)
㈡陳報本件請求事項為何?(包含:本票票面金額、請求金額
、利息起迄日、請求利率各為何?)
㈢確認應付文件為「本票正本」之記載是否有誤?(查原聲請
狀所附本票為影本一件。)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