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4805號聲 請 人 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冠宏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黃紹倫即黃威勝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