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261號
TCDV,114,司拍,261,2025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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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61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冠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下同)104年1月14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5,1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4年1月11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
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
、保證、信用卡契約,以及其衍生債務。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
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
圍所生之手續費。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陳冠汝,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債務人陳冠汝於①②104年1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①3,750,000
元②5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
為①124年1月16日②114年1月16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
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①②114年4月16日即未
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合計2,690,630元
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
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房屋抵押借款借
據暨約定書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
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相對人於114年6月18日具狀陳報:有向聲請人借款乙事,已
向聲請人申請分期攤還協議書等語。惟相對人對於如附表所
示之不動產上有抵押權設定登記存在及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
而未受清償之事實既無爭執,聲請人依據首揭規定,即得聲
請本院裁定准予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且拍賣抵押物屬
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之法
律關係存否之性質,只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
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是相對人
所陳上情縱使屬實,亦係實體上之爭執,依前開說明,應由
相對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本件非訟程序不得加以審
究,仍應為許可拍賣抵押物之裁定。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南屯區 田心 1438 1137.00 113700分之2471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3579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 住家用 鋼筋混凝土造 6層 四層:80.12 陽台:9.81 全部 臺中市○○區○○○街000巷00號4樓 共同使用部分: 田心段3596建號,面積:1441.4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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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