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5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林首旗
相 對 人
即債 務 人 林助信律師即鄭怡梅(鄭士毅之繼承人)之遺產管理
人
鄭雪蘭即鄭士毅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次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
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同法第1148條第1項亦有明文
。又拍賣之抵押物如為未經辦理繼承登記之不動產,執行法
院應囑託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後拍賣之。依此規定,抵押
權人於抵押人死亡後,聲請法院為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時,自
不以抵押人之繼承人已辦理繼承登記為必要(最高法院85年
度台抗字第20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鄭士毅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其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
押權:
(一)登記日期:⑴民國106年12月19日。
⑵民國108年04月16日。
⑶民國109年10月22日。
(二)權利種類:⑴⑵⑶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⑴新臺幣3,600,000元正。
⑵新臺幣2,400,000元正。
⑶新臺幣2,190,000元正。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⑴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
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
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
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
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係指債務人如擔任他人借款
關係之保證人,則其所保證之債務,於保證期間,或未
獲清償前,此保證債務於本抵押權之最高限額內,屬於
本件抵押權擔保範圍,擔保物須負擔保責任)、信用卡
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
特約商店契約。⑵⑶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
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
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
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
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
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信託關係所
生之地價稅、房屋稅、營業稅及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⑴民國136年12月17日。
⑵民國138年4月14日。
⑶民國139年10月21日。
(六)清償日期:⑴⑵⑶依照各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⑴⑵⑶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⑴⑵⑶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
算。
(九)違約金:⑴⑵⑶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
準計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⑴⑵⑶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
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
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按
墊付日抵押權人基準利率加碼年利率5%之利息。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⑴⑵⑶鄭士毅,債務額比例1分之1
。
嗣債務人即被繼承人鄭士毅分別於⑴民國111年4月18日⑵民國
111年09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⑴新臺幣5,000,000元⑵新臺幣1,
820,0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⑴民國114年4
月18日⑵民國126年09月26日。詎債務人⑴借款本金業於民國1
14年4月18日屆期而未清償,另⑵借款依契約約定,已因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新臺
幣6,563,890元及利息、違約金等。惟債務人即被繼承人鄭
士毅於民國113年3月15日死亡,經查繼承人鄭雪蘭、鄭怡梅
並未拋棄繼承,又查其中繼承人鄭怡梅於民國113年3月26日
死亡,並已選任林助信律師為被繼承人鄭怡梅之遺產管理人
,此有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繼承系統表可稽。雖相對人
尚未辦理繼承登記,惟已因繼承取得抵押物所有權,為此聲
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貸放明細歸戶查詢
、借款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
約定事項、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相對人戶籍謄本、繼承
系統表、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
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
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
,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東區 東勢子 24-356 61 全 部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912 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 商業用、 鐵筋加強磚、 3層 一層:27.80 二層:44.45 三層:44.45 騎樓:14.30 地下層:15.60 合計:146.60 全 部 臺中市○區○○街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