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250號
TCDV,114,司拍,250,2025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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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50號
聲 請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志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⑴⑵民國109年9月30日。
  (二)權利種類:⑴⑵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⑴新臺幣2,120,000元正。
             ⑵新臺幣5,010,000元正。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⑴⑵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
(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⑴⑵民國139年9月28日。
  (六)清償日期:⑴⑵依照各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⑴⑵依照各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⑴⑵依照各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
              算。
  (九)違約金:⑴⑵依照各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
           準計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⑴⑵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
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因債務人向抵押權人辦理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
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
費及按墊付日依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息。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⑴⑵林志龍,債務額比例:1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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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嗣債務人林志龍於民國110年11月4日邀同第三人林柏緯為一
般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⑴新臺幣4,110,000元⑵新臺幣1,720,0
00元,借款期間為⑴每一年為一期,屆期時如立約雙方無異
議時,視為同意同一內容繼續延長,不另換約⑵30年,約定⑴
按日計息,每月結息一次,借款利息均以每日營業終了之借
款餘額為核算之依據,本息合計超過融資借款額度時,應立
即將超過之數額償還⑵自借款起,以每月為一期,依年金法
平均攤息。詎債務人於⑴114年5月1日⑵114年2月4日起即未依
約繳納本息,經催告後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利息
及違約金等,為此聲請裁定准許拍賣抵押物。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土地暨建物登記謄
本、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
房屋貸抵押貸款契約書、貸放餘額明細、催告存證信函、相
對人最新戶籍謄本等影本為證,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
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
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未陳述意
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龍井區 龍崗段 1141 155.14 全部 2 臺中市 龍井區 龍崗段 1142 14.15 全部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562 臺中市○○區○○段0000○0000地號 住房、梯間 加強磚造 2層 1層:55.9 2層:57.4 屋頂突出物:6.67 合計:119.97 全部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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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