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33號
聲 請 人 游璟屏
相 對 人
即債 務 人 卓良賢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務人卓良賢於民國112年12
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000,000元,原約定清償日期
為民國113年3月20日償還,延期至民國113年4月20日償還,
另簽立票面金額1,000,000元之本票予聲請人收執,並以其
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
幣1,0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經登記在案。未料相對人即
債務人卓良賢債務屆期不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
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登
記謄本、本票、借據等影本為證。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合於
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大甲區 奉化 347 1,156.99 全 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