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207號
TCDV,114,司拍,207,2025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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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07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 理 人 郭孟軒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杰祐蔡慶銘之繼承人


蔡宜君即蔡慶銘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
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
受影響。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
、第867條及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2年7月2日。
  (二)權利種類: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40
0,000元。
  (四)存續期間:自民國92年6月20日至民國142年6月19日
止。
  (五)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蔡慶銘
   嗣債務人蔡慶銘於民國92年7月4日向聲請人借款2,000,000
  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民國122年7月4日,
  如未按月付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詎聲請人以電通知及
書面催討無果,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593,089元及
利息、違約金等。而債務人蔡慶銘於110年12月31日業已死
亡,相對人為其法定繼承人且未聲請拋棄繼承,而取得如
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所有權,依上開法條之規定,其抵押權
不受影響,詎相對人屆期未為清償,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
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及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含增補條
款契約書、變更借款契約書)、郵政儲金利率查詢結果、放
款主檔明細、催收紀錄卡、雙掛號回執聯等影本為證。本件
相對人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前揭法條之規定,抵押權
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梧棲區 庄南   809  70.90 全部(蔡杰祐 、蔡宜君各持分2分之1)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376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主要用途:住商用 主要建材:加強磚      造 層  數:2層 一層:43.65 二層:41.33 電梯樓梯間:    3.07 合計:88.05 全部(蔡杰祐、蔡 宜君各持分2分之1) 臺中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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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