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04號
聲 請 人 陳國揚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春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春旺於民國113年1月19日以附
表所示不動產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
)2,0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因債務人陳春
旺對聲請人負債2,000,000元,已屆民國113年4月16日清償
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
證明書、不動產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本票
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太平區 宜欣段 1442 2,064.00 10000分之130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931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 集合住宅、梯間、鋼筋混凝土造、5層 3層:79.17 合計:79.17 陽台:2.22 全部 臺中市○○區○○○路000號三樓 共同使用部分:宜欣段927建號,21.4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8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