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聲字,114年度,3號
TCDV,114,司家聲,3,202506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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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林明德


相 對 人 林明正

林賴爽
兼 上二人 林明照
法定代理人 林綉玉
相 對 人 林綉連
黃麗華(兼黃添來之承受訴訟人)


黃鈺倫(兼黃添來之承受訴訟人)



黃佳慧(兼黃添來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應給付聲請人之
訴訟費用額欄所示之金額,及各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
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
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或審判長依法律
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特別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者,其
律師之酬金由法院或審判長酌定之。前項酬金及第466條之3
第1項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其支給標準,由司法院參
酌法務部及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意見定之,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25亦有規定。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
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經
本院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5號民事判決,訴訟費用由兩造按
該判決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聲請人即原告不服,上
訴,因逾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110年度重家繼訴
字第5號裁定駁回上訴,並確定在案。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
開事件卷宗審查後,相對人應各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及附表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劉筱薇 
計算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35,904元 聲請人於109年11月17日及110年2月2日預納。 兩位特別代理人報酬   100,000元 聲請人於110年4月15日預納。 第一審鑑價費用   98,000元 聲請人於110年12月20日預納。 第一審複丈規費(含測量費及謄本費)     1,675元 聲請人預納。 合    計    335,579元 附表: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金額
編號 相對人 應分擔比例(應繼分比例) 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0 林賴爽 7分之1 47,940元 0 林明照 7分之1 47,940元 0 林明正 7分之1 47,940元 0 黃麗華 21分之1 15,980元 0 黃鈺倫 21分之1 15,980元 0 黃佳慧 21分之1 15,980元 0 林綉連 7分之1 47,940元 0 林綉玉 7分之1 47,9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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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