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聲字,114年度,23號
TCDV,114,司家聲,23,20250612,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聲字第23號
聲 請 人 陳增培


相 對 人 陳清河
陳建宏
陳勇嘉
楊阿回
陳月雀
陳振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兩造間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應賠償之對象及金額分別確定為如
附表所示,應賠償之金額均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
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
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
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
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
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
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
項、第9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清河、陳建宏、陳勇嘉楊阿回、陳
月雀、陳振成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經本院110年度家繼訴
字第63號判決,經相對人陳清河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
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113年度家上字第73號判決諭
知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部分,依上開判決附表二所示之比例
及方式負擔,業已確定在案。又本院前於民國114年4月21日
發文通知相對人於收受通知後5日內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
費用額之證書,相對人陳清河、陳建宏均遵期具狀表示意見
,是本院參酌兩造陳述之意見為裁判,合先敘明。經本院依
職權調取上開事件卷宗審查後,兩造所預納、支出之訴訟費
用,詳如費用計算書所示。是依首揭規定,應負擔訴訟費用
之聲請人、相對人、應賠償之對象及金額,依費用計算書核
計後,確定如後列附表所示。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楊雅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雅如 
計算書一(聲請人陳增培預納部分): 編號 項目 金額(新臺幣) 備註 1. 第一審鑑定費 1.3,000元  (初勘) 2.81,000元 共計:84,000元 ⒈聲請人預納(本院110年度家繼訴字第63號分割遺產事件卷三第29頁、不動產估價報告書被告方案第128頁、相對人陳建宏114年4月28日答辯狀、聲請人114年6月11日陳報狀) ⒉依臺灣臺中高分院113年度家上字第73號判決,聲請人陳增培、相對人陳月雀、陳振成、陳清河應各負擔16,800元;相對人楊阿回、陳建宏、陳勇嘉應連帶負擔16,800元【計算式:84,000×1/5=16,800】 2. 郵政查詢費 100 ⒈聲請人預納(本院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63號分割遺產事件卷一第369頁) ⒉依臺灣臺中高分院113年度家上字第73號判決,應由聲請人陳增培、相對人陳月雀、陳振成、陳清河各負擔20元;相對人楊阿回、陳建宏、陳勇嘉連帶負擔20元【計算式:100×1/5=20】 3. 證人日旅費 2,552 ⒈聲請人預納(本院110年度家繼訴字第63號分割遺產事件卷二第389頁、第391頁、第393頁、第395頁、第397頁) ⒉依臺灣臺中高分院113年度家上字第73號判決,應由聲請人陳增培、相對人陳月雀、陳振成、陳清河各負擔510元;相對人楊阿回、陳建宏、陳勇嘉連帶負擔510元【計算式:2,552×1/5=510,元以下四捨五入】 合計: 86,652 ⒈相對人陳清河陳月雀、陳振成應各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17,330元 ⒉相對人楊阿回、陳建宏、陳勇嘉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  訟費用額:17,330 ⒊(計算式:16,800+20+510=17,330)
計算書二(相對人陳清河預納部分): 編號 項目 金額(新臺幣) 備註 1. 第一審裁判費 26,443 ⒈相對人陳清河預納(本院110年度家繼訴字第63號分割遺產事件卷一第16頁) ⒉依臺灣臺中高分院113年度家上字第73號判決,應由聲請人陳增培、相對人陳月雀、陳振成、陳清河各負擔5,289元;相對人楊阿回、陳建宏、陳勇嘉連帶負擔5,289元【計算式:26,443×1/5=5,289,元以下四捨五入】 2. 第一審鑑價費用 1.6,000元  (初勘) 2.80,000元 共計:86,000元 ⒈相對人陳清河預納(本院110年度家繼訴字第63號分割遺產事件卷三第29頁、第211頁、第213頁) ⒉依臺灣臺中高分院113年度家上字第73號判決,應由聲請人陳增培、相對人陳月雀、陳振成、陳清河各負擔17,200元;相對人楊阿回、陳建宏、陳勇嘉連帶負擔17,200元【計算式:86,000×1/5=17,200】 3. 地政規費 1.4,000元 2.1,975元 共計:5,975元 ⒈相對人陳清河預納(本院110年度家繼訴字第63號分割遺產事件卷三第49頁、第51頁、第53頁、第187頁、第191頁、第193頁) ⒉依臺灣臺中高分院113年度家上字第73號判決,應由聲請人陳增培、相對人陳月雀、陳振成、陳清河各負擔1,195元;相對人楊阿回、陳建宏、陳勇嘉連帶負擔1,195元【計算式:5,975×1/5=1,195】 4. 第二審裁判費 39,664 ⒈相對人陳清河預納(臺灣臺中高分院113年度家上字第73號分割遺產事件第15頁) ⒉依臺灣臺中高分院113年度家上字第73號判決,應由聲請人陳增培、相對人陳月雀、陳振成、陳清河各負擔7,933元;相對人楊阿回、陳建宏、陳勇嘉連帶負擔7,933元【計算式:39,664×1/5=7,933,元以下四捨五入】 合計: 158,082 ⒈聲請人應給付相對人陳清河之訴訟費用:31,617元 ⒉相對人陳月雀陳振盛應各給付相對人陳清河之訴訟費用:31,617元 ⒊相對人陳建宏、陳勇嘉楊阿回應連帶給付相對人陳清河之訴訟費用:31,617元 ⒋(計算式:5,289+17,200+1,195+7,933=31,617)
計算書三(相對人陳建宏、陳勇嘉楊阿回預納部分): 編號 項目 金額(新臺幣) 備註 1. 第一審鑑定費 1.3,000元  (初勘) 2.81,000元 ⒈相對人陳建宏、陳勇嘉楊阿回預納(相對人陳建宏114年4月28日答辯狀、聲請人114年6月11日陳報狀) ⒉依臺灣臺中高分院113年度家上字第73號判決,聲請人陳增培、相對人陳月雀、陳振成、陳清河應各負擔16,800元;相對人楊阿回、陳建宏、陳勇嘉應連帶負擔16,800元【計算式:84,000×1/5=16,800】 合計 84,000 ⒈聲請人應給付相對人陳建宏、陳勇嘉楊阿回之訴訟費用:16,800元 ⒉相對人陳清河陳月雀陳振盛應各給付相對人陳建宏、陳勇嘉楊阿回之訴訟費用:16,800元 ⒊(計算式:84,000×1/5=16,800)
附表:
編號 當事人 應給付陳增培之訴訟費用額 應給付陳清河之訴訟費用額 應給付陳建宏、陳勇嘉楊阿回之訴訟費用額 1 陳增培 ----- 抵銷後為14,287元。 無(已抵銷) 2 陳清河 無(已抵銷) ----- 無(已抵銷) 3 陳建宏 陳勇嘉 楊阿回 抵銷後為530元。 抵銷後為14,817元。 ----- 4 陳月雀 17,330元 31,617元 16,800元 5 陳振盛 17,330元 31,617元 16,800元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