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99149號
TCDV,114,司執,99149,2025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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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99149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林岳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通鎰股份有限公司張煉盛陳淑娜間清償
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 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如係債務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 應以該第三人之住所地為標的物所在地。又強制執行之全部 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復為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指名就債務人張煉盛對於第三人南山人壽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陳淑娜對於第三人全球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遠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強 制執行,惟第三人之所在地為臺北市信義區、臺北市大安區 ,有債權人民事聲請強制執行狀在卷足憑。依前揭說明,自 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 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簡琦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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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通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