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97119號
TCDV,114,司執,97119,2025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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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9711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號1樓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林淑茹  
           住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333號8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淑勛王國樑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 行 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應 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 務人之 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 制執行法第7條第1、2項亦有明文。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張淑勛王國樑聲請強制執行,並請求 本院查詢債務人張淑勛之郵局開戶資料及勞保投保資料。惟 債務人張淑勛之住所地係在嘉義市○區○○里○○○街00號5樓5, 非在本院轄區,此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表在卷可稽。依強 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 。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 依前揭規定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用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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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