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95007號
債 權 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4樓
法定代理人 林建涵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廖智毅
住○○市○○區○○街000號1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懋帆貨運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懋帆貨運有限公司對於第三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苑裡分公司、台灣中小企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公司之存款債權,惟上開第三人等分別 設於苗栗縣、彰化縣。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苗栗地方 法院或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 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嘉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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