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0620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信均即林君源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 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 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亦為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之民事訴訟法 第28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未指明執行標的物所 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而請求換發債權憑證,顯屬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之情形;又債務人設籍 新北市板橋區,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 本件自應由債務人之住所地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 法院。是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伊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