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103434號
TCDV,114,司執,103434,2025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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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03434號
債 權 人 鄭木榮  住○○市○○區○○街00巷0號4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賴峻偉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同一強制執行,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債權人得向其 中一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 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 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 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法務部○○○○○○○○○之薪資 債權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部之存款債權為 強制執行,並請求本院函查債務人之勞保、健保投保資料及 郵局開戶資料,惟查第三人分別址設「臺南市○○區○○里○○街 000號」及「臺北市○○區○○○路000號1樓」,依首揭規定,應 由執行行為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或臺灣士林地方法 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未 合,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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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部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