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101115號
TCDV,114,司執,101115,20250623,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0111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詹易安、林孝親
           住○○市○○區○○路00巷00號8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明昌及賴慧滿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 行 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應 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 務人之 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 制執行法第7條第1、2項亦有明文。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李明昌及賴慧滿聲請強制執行,並請求 本院查詢債務人李明昌之人壽保險投保資料。惟債務人李明 昌之住所地係在「南投縣○○鎮○○里○○街○段00巷0號」,非在 本院轄區,此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表在卷可稽。依強制執 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茲 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前 揭規定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用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