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00848號
債 權 人 許佩婷 住○○市○○區○○路○段000號7樓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鈺叡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 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現代財富科技有 限公司、王牌數位創新股份有限公司、泓科科技有限公司、 幣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英屬維京群島商幣託科技有限公司 台灣分公司、塞席爾商百能斯股份有限公司之存款債權,並 聲請查詢勞、健保等資料,據債權人陳報該第三人所在地分 別位於臺北市中山區、臺北市松山區、臺北市信義區,是本 件執行標的物所在地非在本院轄區,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 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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