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100835號
TCDV,114,司執,100835,20250613,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00835號
債 權 人 林信良  住臺中市烏日區太明路成豐巷215弄30
            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金龍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 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 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 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 制執行法第7條第1、2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金龍強制執行,惟無法查知債 務人可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或應為執行行為地,故請求本院調 查債務人之勞保、健保、集保、郵局存款及人壽保險投保資 料再予執行,顯見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 為地係屬不明。又債務人住所地係在彰化縣,有卷附之個人 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依首揭條文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彰 化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顯係違誤,爰依前揭規定為移轉管轄之裁定。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嘉崴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