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司字第217號聲 請 人 楊惠琪律師上列聲請人就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二)提出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會議紀錄。 (三)提出連續三日刊登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公告之報紙。二、特此裁定。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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