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司字,114年度,217號
TCDV,114,司司,217,2025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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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司字第217號
聲 請 人 楊惠琪律師


上列聲請人就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二)提出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會議紀錄。
(三)提出連續三日刊登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公告之報紙。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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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