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催字第283號聲 請 人 李元湘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一、請提出向永豐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購買新台幣10萬元之借 方、貸方傳票過院參辦。二、請具狀確認系爭支票發票人應為何人?(本行支票發票人應 為銀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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