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4年度,283號
TCDV,114,司催,283,2025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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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283號
聲 請 人 李元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向永豐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購買新台幣10萬元之借
方、貸方傳票過院參辦
二、請具狀確認系爭支票發票人應為何人?(本行支票發票人應
為銀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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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