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260號
聲 請 人 莊慈婷
胡文君
紀超峻
紀淑凰
上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
院網站。
三、持有附表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
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股票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26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豪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1 1 625 莊慈婷持有 002 豪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2 1 625 莊慈婷持有 003 豪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3 1 625 胡文君持有 004 豪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4 1 625 胡文君持有 005 豪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5 1 625 紀超峻持有 006 豪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6 1 625 紀超峻持有 007 豪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7 1 625 紀淑凰持有 008 豪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8 1 625 紀淑凰持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記:
★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上列附表及聲請人姓名(如
有錯誤請聯絡承辦股更正),確認無誤後,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
二、如未於收受送達後一個月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
即視為撤回本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五四二條
第三項參照)。
三、自公示催告之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滿主文第三 項申報權利期間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 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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