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江佳芳即江素卿之繼承人
葉彥伯即江素卿之繼承人
葉雪紅即江素卿之繼承人
葉燕玲即江素卿之繼承人
葉安琪即江素卿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
院網站。
三、持有附表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
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股票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13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41524-8 1 450 002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3NX0131430-1 1 561 003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4NX0181943-3 1 842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記:
★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上列附表及聲請人姓名(如
有錯誤請聯絡承辦股更正),確認無誤後,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
二、如未於收受送達後一個月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
即視為撤回本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五四二條
第三項參照)。
三、自公示催告之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滿主文第三 項申報權利期間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 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