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7552號
TCDV,114,司促,17552,2025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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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55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盧明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參佰壹拾元,及
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盧明月於民國90年08月24日向聲請人簽訂信用貸款
,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
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有關借款
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
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
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
九條第一款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
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為憑。為求簡速,
特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
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
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
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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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