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7532號
TCDV,114,司促,17532,2025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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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532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楊麗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玖佰柒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楊麗鳳於109年3月19日與聲請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
貸款契約書(以下簡稱本契約),約定於本借款額度及期間內
,債務人在其於聲請人開立之帳戶內循環動用,以日計息。
詎債務人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本金、利息及延滯利息、
未繳帳務管理費用等,計算說明如下:(一)本金債權:新臺
幣139,828元整。(二)依本契約第三條及第六條及第七條約
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三點九九計
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延滯利息,每次違
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至逾期270日為止。(1)利息計算:已
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2,144元整。(2)延滯期間利息:自114
年3月18日起,以本金新臺幣139,828元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利息(依據民法修正第205條),每次違約
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至逾期270日為止,自逾期第271日起應
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百分之一十三點九九計收遲延期間之利
息。(三)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0元整(契約書第四條)。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聲請人依本契約貳、其他約定事
項中第一條約定行使加速條款,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債
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嗣經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發支付命令
,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以維債權。因債權人
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
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鈞院囑託
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查調債務人是否
離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
外交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署記錄,以利合法送達,實感德
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ㄧ、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影本乙份。二、交易紀錄
一覽表影本乙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114年度司促字第01753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39828元 楊麗鳳 自民國114年3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延遲利息(依據民法修正第205條),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自逾期第271日起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13.99%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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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