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387號
債 權 人 臺中市烏日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魏周森
債 務 人 王子睿
王琬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佰壹拾萬參仟參佰參拾
捌元,及其中⑴新臺幣參萬伍仟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
月二十七日起,⑵新臺幣壹佰零伍萬貳仟伍佰玖拾伍元自民
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九日起,⑶新臺幣壹佰參拾壹萬伍仟
柒佰肆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九日起,⑷新臺幣
貳拾萬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九日起,⑸新臺幣壹拾
肆萬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九日起,⑹新臺幣參拾陸萬
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三日起,均至清償日止,⑴⑵
⑶⑸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四一五⑷⑹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一五計算
之利息,暨⑴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起,⑵⑶自民
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十日起,⑷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
十日起,⑸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日起,⑹自民國一百一
十四年三月二十四日起,均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