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7360號
TCDV,114,司促,17360,2025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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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360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唐妤喬即唐青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捌仟捌佰元,及其中新臺
幣陸萬參仟玖佰零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十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當期(月)繳款
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
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
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
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唐妤喬於民國91年8月16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
用(VISA:NO:0000-0000-0000-0000),依約定債務人得
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
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
,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
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
滯時,計付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
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
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
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手續費,
此有債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證一)。
㈡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至114年5月14日止共計消費簽帳新
臺幣63,904元整未按期給付(證二),雖屢經催討,債務人
均置之不理。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聲請 貴院
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
償。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應收帳務明細表、信用卡約
定條款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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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