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7348號
TCDV,114,司促,17348,2025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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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348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林進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肆佰肆拾玖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零參佰肆拾貳元整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進峯於105年10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
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
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14年4月底尚積欠聲請人22,449元整未為清
償(手續費49元整、消費款20,342元整、已到期之利息858元
整及違約金1,2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
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
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
20,342元自114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
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
令督促其履行,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所,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
若債務人仍在監所,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
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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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