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7295號
債 權 人 賴士翔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建恩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黃建恩(住○○市○區○○街00巷00號)之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確認請求利率為「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利息之記載是
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如未約定利率,以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㈢陳報債務人購買冷氣機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
、發票或收據)。
㈣提出Line截圖為債務人黃建恩之釋明資料。
㈤提出客戶名稱巧虎為債務人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