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7289號
TCDV,114,司促,17289,20250626,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7289號
債 權 人 王思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謝宜津沈柏辰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謝宜津沈柏辰二人臺中之實際住居所。
㈡提出具有出租人王思珮簽章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
㈢陳報債務人積欠租金金額及電費金額各為何?並陳報租金
金額之計算式,及提出電費收據影本。
㈣提出房屋清掃費新臺幣15,000元、整室油漆新臺幣8,000元
、冷氣清洗新臺幣2,500元、寵物清掃消毒新臺幣4,000元
、家具損害費新臺幣20,000元之各項收據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