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7168號
債 權 人 葉榛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森隅機電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
㈡陳報森隅機電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債務人森
隅機電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
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陳報請求利息2萬元之計算式及起迄日期。
㈣確認森隅機電有限公司與吳紓嫆連帶部分之記載是否有誤
?(因借據未有吳紓嫆以連帶保證人名義之簽名)如無錯誤
,請補正兩人須連帶負擔之釋明文件。
㈤承上,系爭50萬元之借據,其中森隅機電有限公司僅就50
萬元部分簽立借款契約,請補正該公司須就51萬5,000元
部分(逾50萬元)之釋明文件。
㈥系爭本金15萬元、62,099元之借據均約定「無」利息,聲
請人就債務人吳紓嫆請求10萬2,099元之年息4%部分之依
據為何?請補正該部分之釋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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